招生政策 2023-01-11 3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2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按照“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名称: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Gansu Forestry Polytechnic。
第五条 学院代码:12835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九条 学习形式:学制三年,全日制
第十条 学历证书:对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gsfc.edu.cn
联系电话:0938-2110805
学院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麦积大道200号(校区)
甘肃省清水县泰山路12号(清水教学点)
第三章 招生类型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类型有综合评价录取、中职升学考试录取、五年一贯制转段录取、普通高考录取和单考单招录取等五种形式。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三条 2022年学院计划面向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四川、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南、14个省份招生。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五条 2022年学院招生总计划3300人,具体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公布计划为准,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信息网、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学院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权利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 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进行录取;学校分为高职(专科)批特殊类、高职(专科)批普通文理、高职(专科)批其他批次录取。录取工作本着“尊重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遵循“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方式,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
第二十二条 中职生升学考试招生:按照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八个专业类别分别录取,录取规则见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学院五年一贯制转段升学考核包括文化素质考核、综合评价考核、面试3个环节。学院转段录取严格遵守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的转段升学考核成绩为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由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改委(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学费标准为:4500元/学年,住宿费:8人间800元/学年;4人间110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 奖助贷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和学院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学院奖学金和先进个人奖等,符合条件可参加评选评定;对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形式给予资助。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8-2110668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现代农业技术和园艺技术(果树蔬菜方向)两个专业考生录取后在清水教学点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由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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