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发布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2020-11-23 2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重庆科创职业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173)

 

第三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8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学校是2008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重庆市教委主管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基本条件。

 

学院占地757亩,建筑面积31.23万平方米。学院已构建起与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相契合的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汽车工程、经济管理、土木工程、艺术教育六大专业集群38个专业,已建成高标准综合型实训基地7个,设19个实训中心,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05亿元。校内纸质图书75万余册,电子图书81万余册,有中国知网、维普等电子资源数据库,学科覆盖面广,遍及文、理、工、农、医等各个领域。流通图书实行全开架借阅模式,采用RFID图书定位技术,三维立体查询、人脸识别自助借还, WIFI全覆盖,广播系统全覆盖,充分满足学生与老师的阅读需求。学院接入互联网出口带宽6150Mbps。

 

第六条 下设二级院系机构。

 

学院下设人工智能学院、智能制造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汽车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技能培训学院、基础教学部、思想政治部和艺术系等教学单位;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共建“科创讯飞人工智能学院”,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共建“重庆科创华中数控学院”,与国信蓝桥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共建“科创蓝桥大数据学院”三个特色二级学院。

 

第三章 招生区域和计划

 

第七条 2020年我院面向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新疆、甘肃、陕西、河南、山西、江西、江苏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第八条 各专业招生计划及详细说明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录取顺序。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

 

(二)录取专业确定办法。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缺额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文史类考生比较“语文+外语”的总分,理工类考生比较“数学+外语”的总分)确定专业。

 

(三)对于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且报考我院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顺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艺术类(美术)专业认定。按各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总分和专业成绩总分均达到省(直辖市)划定录取分数线的,我校按专业成绩排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择优录取。

 

第十条 体检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二条 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收费及退费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物价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8800-120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有800元/年、1200元/年、1400元/年、1600元/年、2800元/年5个档次可供选择。

 

第十五条 退费。因故退(转)学的,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5〕487号)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新生报到

 

第十六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学籍,退回生源地。

 

第七章 毕业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助学措施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试点省市除外)、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特困补助,也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资助政策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考生或家长可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产生的任何后果,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院监察电话:(023)49841169

 

学院微信平台:公众服务号cqkcwx

 

学院学院网址:www.cqie.cn                                  

 

学院邮编:402160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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