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警官学院2021年招生简章

广东警官学院 2021-07-20 24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和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八章 毕业与**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十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警官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嘉禾校区):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文盛庄路118号;邮政编码:510440
           滨江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邮政编码:51023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公安厅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由省公安厅政治部与驻厅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和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担任,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管理各项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由省公安厅驻厅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一)本科提前批次:治安学、侦查学、侦查、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等本科公安类专业。
   (二)本科批次: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三)广东省以外本科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提前批次招生预留不超过1%招生计划用于公安英烈民警子女报考。
    第十五条  本科提前批次各专业分为普通招生计划和专项培养招生计划,普通招生计划的招生对象为广东省生源考生,专项培养招生计划的招生对象为广东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生态发展区各市(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惠州部分县区、肇庆部分县区)生源考生。
    本科提前批次按照规定设置各专业的具体招生计划数,各专业女生招生计划数按照该专业招生计划数不超过15%的比例设置,具体招生计划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六条  报考本科提前批次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广东省户籍并在广东省参加高考;
   (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七条  报考本科提前批的考生,必须参加由省公安厅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其中一项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具体要去如下:
   (一)政治考察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部署、组织、指导、实施开展政治考察工作,综合作出政治考察结论。
    政治考察时,要参照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考生个人档案进行严格审核。若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生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则政治考察结论为不合格。
   (二)面试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想意识、思维表达能力、身体条件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有条件的情况下将结合实际开展心理素质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辨识考生的重要参考。
   (三)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将协调监督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二级甲等及以上资质)对考生申报的患病经历等情况、广东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体检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对考生的身高、体重、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四)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体能测试、面试和体检地点:广东警官学院嘉禾校区(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文盛庄路118号);时间:2021年6月底7月初(具体以招生网http://z.gdppla.edu.cn的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报考本科批次的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模式,分物理、历史两类分开划线,分开投档。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组,从高到低分数优先录取原则录取。出现同分情况,按照《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粤招〔2020〕15号)中关于同分处理的有关规定录取。
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计划也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实行从高到低分数优先录取原则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不同院校专业组间的专业不可调剂。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专项培养招生计划录取进入本校的考生需与本校、专项培养的地市级公安局和地市级委组织部签订专项培养协议书,考生档案迁入本校。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专业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非公安专业的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开展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经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章  毕业与**
    第二十七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警官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根据国家有关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录培养制度改革和我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本科提前批学生完成学业,取得相关毕业证、学位证后,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招警考试,经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治考察合格后,在广东省各级公安机关范围内,择优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其中,实施专项培养的广东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生态发展区各地区学生,按照毕业当年的专项培养生**政策选择**单位。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治安学、侦查学、侦查、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法学、行政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为4590元/学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519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1350--1700元/学年。
    通过广东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生态发展区专项培养计划录取的学生,先按标准缴交费用。学校根据下达的省财政专项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资金,将对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训练服装费等费用予以减免。

第十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学校设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在校表现特别突出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
   (四)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监督及申诉方式
    省公安厅驻厅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投诉电话:12389
    广东警官学院:
    联 系 人:周老师
    监督电话:020-36194875 020-36194876
    电子邮箱:gdpplajw@sina.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4067093
    传    真:020-36194870
    电子邮箱:z34067093@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ppla.edu.cn
    招生网址:http://z.gdppla.edu.cn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警官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公安院校招生的政治考察、体能测评、体检项目与标准等作出调整和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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