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2022-03-23 259
序 言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的前身是原鄂尔多斯市农牧学校,创建于1978年,最初是一所以培养农林牧优秀专业人才为宗旨的中等专业学校,校名为伊克昭盟农牧学校,1999年学校被自治区确定为省部级重点中专,2001年撤盟设市后改称鄂尔多斯市农牧学校,2005年被教育部评估为国家级重点中专。2014年2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鄂尔多斯市农牧学校基础上正式成立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同年4月在教育部备案。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以“修天地技能,塑绿色品格”为核心理念,以“品德立心,知识立身,技能立业”为院训,以“办适合学生成长的院校,育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为使命,以“德育为先,技能为本,立足**,服务社会”为办学方略,以“天骄之地职业教育的旗手,广袤草原遍育英才的明珠”为愿景,传承中华优秀文化、遵循教育文化、促进生态文化的发展与创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国制造2025》精神,坚持绿色发展,人才为本,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举办,是一所地方性高等职业院校,人、财、物由鄂尔多斯市管理,教育行政业务由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为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简称为鄂尔多斯生态学院,英文译名为Ordos Vocational College of Eco- Environment英文缩写为OECA。学院网址为http://www.ordosnmxx.com,学院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的发展定位为:
(一)办学类型定位:高等职业教育。
(二)办学目标定位:将学院建设成内蒙古自治区一流的品质高标、品位高远、特色鲜明的示范性高职院校。
(三)办学层次定位: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中等职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和培训共同发展。
(四)办学模式定位:依托行业,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
(五)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当地,面向西部,服务全区。
(六)专业发展定位:全面适应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农、林、牧、水类专业为优势,突出以生态恢复与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资源节约与利用为特色的多学科协调发展,重点构建覆盖农林牧渔、环保气象与安全、资源开发与测绘、水利、土建、制造、轻纺食品、旅游、财经等领域的专业集群。
第六条 学院秉承“修天地技能,塑绿色品格”的办学核心理念,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崇尚科学,倡导创新精神、学术自由和个性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培养具有较高政治觉悟、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专科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依法对学院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划拨教育事业费,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院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行使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 ;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二)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确保学院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四)确保学院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目标的实现;
(五)为地方、行业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贡献;
(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教育教学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本章程;
(九)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维护学院安全与稳定,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一)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坚持“德育为先,技能为本,立足**,服务社会”的办学方略,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积极倡导“产教融合”,引导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同时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致力于培养高层次技术型、技能应用型人才,并根据国家、社会、区域、行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是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以三年为主,多种学制并存。学院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
第十二条 学院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指明方向,建设科研基地,锻炼队伍,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高水平高职学院建设。
第十三条 学院积极服务社会,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以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承担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及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专业设置立足**,面向社会,服务“三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突出职业性,重视实用性,以农林牧渔、环保气象与安全等专业类为主体,交通运输、旅游、资源开发与测绘、生化与药品、轻纺食品、电子信息、土建、制造、财经等专业类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加强思想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把德、智、体、美、劳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学院坚持“院企互动,产教互通,学做互生”的教学理念,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以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培养目标,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实践环节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人本强校,精严兴教”的管理理念,推行教授治学、民主决策、科学管理,保障依法治校、依章治校。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 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健全制度体系和治理结构。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发展和坚持有自身特色的文化理念、文化纲领和视觉识别系统。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 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民族宗教等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按照高校党委工作要求,每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3-5年进行党委换届。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党委会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 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员总量管理、岗位管理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用人管理机制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职称评审方法及内部薪酬分配,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改进现有专业设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依法依规公开学院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媒体等的监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会议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以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系(部)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学院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主任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论证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的规划、事项及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和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受理学术争议问题,调查评判学术行为规范,开展学风建设咨询;
(四)审议论证和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票决制作出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全院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院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等草案;
(二) 研究、审议适应学院自身特点和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专业设置和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产学研结合和实训基地(实验室)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三) 审议学院教改试点专业和精品专业、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教学成果奖及专业带头人建设计划,评审学院及推荐上一级的教改试点专业和精品专业、精品课程、重点课程、教学成果奖等;
(四) 研究和审议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2/3 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涉及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票决制作出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 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院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换届一次。教代会职权有:
(一)讨论建议权。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讨论通过权。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等。
(三)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结合学院年终干部考核进行;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以部门或系(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或五年,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院领导班子、学院工会或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学院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干部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和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等。其成员应为教职工代表。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和有关提案的落实。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教代会可建立以下工作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代表听证制度、咨询和沟通制度、代表检查和视察制度、民主管理接待日制度、提案评选制度、代表培训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院党组织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 代会与学院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法规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学院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院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对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决策的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以下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对学院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2/3 时,方可宣布召开;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 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 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向学院提交关于学院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各民主党派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学生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各项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制度。教职工和学生对处理意见不服者,可依照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代表大会是共青团组织体制的根本体现,是团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组成方面,是团的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根据共青团实际工作的需要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和批准我院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院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根据《团章》要求,民主选举组建学院共青团委员会;
(四)选举席市级共青团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支持其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置的各类机构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按照学院制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精简机构的原则,采取联合设置机构的做法设置内设机构。
学院下设管理机构: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安保处、团委、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科技处。
学院下设教学、教辅及科研机构:生态工程系、生物技术系、机电工程系、市政工程系、经济管理系、基础部、中职教育部、实训中心、继续教育中心、图文信息中心、招生**处。
第四十四条 系(部)作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对外合作与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编制系(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系部重要事项。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度。
(二)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晓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聘任任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六)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七)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在校期间,学生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依照学院规章制度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讼;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校期间,学生除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学院提供的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在学院内按法定程序申请组织建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和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为主,以校办产业和社会教育服务收益及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财经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后勤管理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后勤工作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院教学、科研、师生服务,接受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定期对院内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九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院加强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种形式的沟通与合作,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推进绿色发展,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整合职教资源、打造职业教育品牌、完善地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弘扬大国工匠精神,成立职业教育集团,发挥生态环境类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资源与培养优势,建立与所在地方、社区及行业企业的沟通与合作机制,为所在地方、社区及行业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达到人才培养新水平,适应生态环境领域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引领和推动本地区生态环境领域技术技能的进步。
第六十五条 校办产业是学院服务师生和社会的重要载体。学院重视、支持院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院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六十六条 积极推进和开展与国内外知名职业院校、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多种类型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立教育基金会,建立完善的基金规范管理制度。积极发挥基金会在推动社会合作、吸引社会捐赠、募集办学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行,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学校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九条 核心理念:修天地技能,塑绿色品格。
第七十条 院训:品德立心,知识立身,技能立业。
第七十一条 学院使命:办适合学生成长的院校,育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
第七十二条 学院愿景:天骄之地职业教育的旗手,广袤草原遍育英才的明珠。
第七十三条 办学方略:德育为先,技能为本,立足**,服务社会。
第七十四条 学院精神:天骄精神——尚善尚进,大气大成。
第七十五条 校旗:蓝色旗面与白色校标、蒙汉英三种语言校名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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