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招信息 2022-06-01 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部委码:13028 浙江省代码:0078
第四条 办学性质:国有民办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高职)
第六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999号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高职提前招生计划共计400名,其中面向普高招生考生300名,面向单独考试招生考生100名。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如下: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浙江省高考报名条件,并已办理2022年普高招生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
第五章 报名及入围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名方式
采取“网络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1.网络报名时间:2022年3月5日8:00—3月31日17:00
2.志愿填报:考生登录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http://zsw.jxnyi.edu.cn/)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系统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不得跨类别填报,每位考生只能填报一个专业。
第十一条 入围资格审查及现场确认
1.入围资格审查:根据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10门课程等级折算(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赋分表)成绩总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生计划的500%比例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评考生名单,不足500%则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全部入围。如遇成绩总分最低分同分的情况,则同分考生都允许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单独考试招生不设入围比例,机械类、财会类、电子电工类、计算机类考生须通过职业技能操作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入围。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赋分表
2.缴纳报名费:学校将在4月6日前公布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入围名单,入围参加测评的考生在学校招生网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中缴费。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费140元/人。报名考试费概不退还。
3.现场确认:
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报名材料来学校进行现场确认,领取准考证。
(1)确认时间:4月16日8:30—18:30,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联系我校。
(2)确认地点: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999号)
(3)确认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A4纸标准),装订时将报名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
①《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表》(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打印)1份
②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
③《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证》复印件1份(可在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打印)
④诚信考试承诺书(在学校招生网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打印)
所有报名考生必须进行现场确认,不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身份证要交验原件。因材料不全无法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无报考资格;若提供报名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资格,报名费及材料一概不退。
第六章 考试
第十二条 普高招生考生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以浙江省职业技能考试为基本依据(成绩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结合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折算。
(一)高职提前招生录取综合成绩总分计算公式
1.普高招生考生
综合成绩(总分200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合成满分100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满分100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满分100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10门科目成绩中取最高的8门折算,换算方式为8门科目等级所对应分值相加后除以8,等级赋分见下表。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等级为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赋分表
往届生的“技术”科目成绩以原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两门科目等级赋分的平均值来计算。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综合成绩(总分200分)=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合成满分100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满分100分)
外省转入浙江省考生的学考成绩,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学校予以认可,并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成绩统计。未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学校不予认可。
(二)综合素质测评
1.测评时间:2022年4月17日至2022年4月18日
2.测评地点: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999号)
3.测评形式:面试(考生务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
4.测评内容: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100分)
主要考核学生的专业兴趣、**取向、职业发展意向以及集体意识、责任意识、团队协作意识。
第十三条 成绩公布与查询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考试结束3日内公布在学校招生网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考生根据提示进行查询。
若考生对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有异议,可在2022年4月25日9:00—14:00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将依据程序进行复核。过期不再接受申请。
第七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遵照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2.如参加某专业综合素质测评的人数少于或等于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数时,则按实际参加该专业综合素质测评人数的90%(四舍五入原则)执行高职提前招生计划数,不再设置备录考生。
3.当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单科顺序排列: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若仍相同,则再依次按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级对同分考生进行从高到低排序。若上述同分处理规则使用完后,仍无法对同分考生进行名次排序时,则高中阶段具备与高中学业水平的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依次按职业技能操作考试成绩、职业技能理论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排序。
4.综合素质测评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拟录取名单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计划100%的比例按总分从高到低划定符合录取资格的考生。备录名单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计划的400%按总分从高到低划定备录名单(遇该专业备录人数不足计划数的4倍时,则按实际人数确定备录名单)。实行一档多投的录取方法将出现考生放弃录取情况,对于因考生放弃而产生的缺额计划,学校将在备录考生中依次转为拟录取考生。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5.学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拟正式录取名单,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正式录取名单经学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学校招生网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则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经批准后向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6.凡被高职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第八章 日程安排
第十六条 具体日程以学校招生网公布为准。
第九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七条 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学校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全程录像或录音,保留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 所有参加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要求,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考生放心的选拔环境,确保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采用全封闭形式,相关部门和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考试现场实行手机信号屏蔽。利益相关人员实行回避原则。
第二十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并准确填写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各科目的等级。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 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监督电话:0573-82301760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处负责接待及解答高职提前招生有关事宜,咨询电话:0573—82302189、82301914
第二十五条 招生网网址:http://zsw.jxnyi.edu.cn/
招生网指定邮箱:jxnycz @163.com
第二十六条 2022级新生咨询QQ群号:707172604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同时还有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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