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2022-06-29 3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4358,湖南省院校代号为4718,英文名称为“CHANGSHA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是一所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为大专,学制三年。
第五条 学校位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香山大学城岳宁大道6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工作方案,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处理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制度和工作方案的贯彻执行,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权益。举报电话:0731-84015669。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长沙市湘江新区香山大学城岳宁大道6号长沙卫生职业学院严谨楼327
邮政编码:410605
联系电话(传真):0731-84015904、84015932
学校微信公众号:cswszyxy
学校网址:http://www.cswszy.com
学校招生网网址:http://zsw.cswszy.com
学校企业QQ:800014532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方案,按要求及时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报送备案。本校在各省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最终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最终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湖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工作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 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 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四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若遇到同分情况,护理专业(英语方向)按外、语、数比较单科成绩;其余专业均按语、数、外比较单科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考虑**要求,助产专业建议女生报考,其它专业男女生性别及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考虑**要求,护理(含专业方向)、助产专业女生158CM以下慎报;护理(含专业方向)专业男生172CM以下慎报。
第十八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过敏体质的考生慎报。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杂费的收取按长沙市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学杂费、项目费的标准和缴费方式将在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条 为了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等多渠道的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学生克服经济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1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资格审查、复查等,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或提供不实信息、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章程之前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