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考资讯 2023-10-09 344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202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轻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07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30号,邮编:2553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培养方式:全日制在校培养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院长为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招生办法、审核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渠道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见各省《填报志愿指南》。
第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包含美术类及服装表演类两个类别。其中,美术类招生专业为: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服装表演类招生专业为:时尚表演与传播。
第五章 招生对象、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及录取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参加2023年艺术类专业统考,并取得艺术专业测试合格证书,全国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五条 选考科目要求:不限。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学校开设英语课教学)。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
(一)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二)特殊专业报名条件
1.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必须无色盲、色弱。
2.时尚表演与传播:男女生均可报考。形象端正,面貌姣好,身体健康,必须无色盲、色弱。身高:女生 168cm 以上,体重56公斤以下;男生 180cm 以上,体重75公斤以下。
第十九条 录取规则
(一)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要求,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考生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对艺术类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外省省份,执行该省份相关投档规定。对于山东省美术类及服装表演类进档艺术考生,按照专业计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及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成绩、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顺序择优录取。
(四)征集志愿工作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重征志愿的有关规定组织录取。
(五)学校将录取结果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邮政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入学通知书,考生可登录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学校网站或者直接拨打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六)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助、贷、勤、免、补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新生资格复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录取报到后的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科目复测,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三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技工学院)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自200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省外新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五条 证书授予条件: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标准,达到毕业要求。
第二十六条 证书类别: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 颁发学校名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第二十八条 学制:三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联系、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3—6811618,6825887;
咨询QQ:690656632;
网址:http://www.sdlivc.com
本文转载自:http://zhaosheng.sdlivc.edu.cn/info/1024/31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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