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2024-06-06 183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及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Sichuan Automotiv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省内招生代码:5198。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金祥南路255号。
第七条 主办单位:绵阳力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学院名称为“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证书,并报四川省教育厅电子注册。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二、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分解到各专业并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学院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各专业招生录取不设置男女生比例。
第十七条 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允许退档。
三、附则
第十八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九条 学院建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实施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办法。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高考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信息查询:
联系部门:招生**处
电话:0816-2379161 2583688
传真:0816-2379161
网址:www.scavtc.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厅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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