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学院 2024-07-31 2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师范学院,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英文译名为Chengdu Normal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为14389。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1955年,1984年更名为四川教育学院,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建更名为成都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现有3个校区,具体为:
温江校区(校本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
人民南路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4号
白果林校区: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百寿路4号
第五条 证书颁发: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成都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并监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招生委员会下设立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负责招生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考生和家长反映的违规 等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内,以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生源、人才培养和**等因素,由招生**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学校分省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在学校网站发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各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三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对往届考生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不限男女考生比例。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政策,认可各生源省按照国家政策性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原则,即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认可各生源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2.投档时按生源省统一投档规则执行,没有统一投档规则的生源省按考生专业成绩投档。其中在四川省招生时,美术学、艺术设计学、书法学、音乐学专业要求文化成绩达到相应类别本科省控线上30分(含特征分),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业要求文化成绩达到体育类本科省控线上20分(含特征分)。
3.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若投档成绩中已显示了各生源省的排序规则,则按照各生源省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生源省的排序规则,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语文、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则调配到其它没有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生源省考生的录取,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考试成绩(艺术体育类考生还应含专业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资助体系,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减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录取期间学校将在校园网上及时公布录取数据,提供录取结果查询,对已经录取的考生提供可追踪查询录取通知书寄投状态的EMS号。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生源省高招委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联络方式
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
招生咨询电话:028-66772145
招生咨询邮箱:z @cdnu.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cdnu14389
学校网址:www.cd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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