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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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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院校: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发布时间:2024-09-29 14:57 阅读量: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除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3589

第五条 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地点及办学条件: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原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是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在重庆市合川区和铜梁区建有3个校区。学校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体,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教育学统筹发展的学科专业格局。目前设置13个二级学院,开设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52个,在校生2.8万余人。其中应用经济学为重庆市级重点学科,国际经济与贸易、商务英语、旅游管理为重庆市级一流专业。建有重庆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市级众创空间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1门、市级一流本科课程14门,拥有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个。学校大数据与智能工程学院2021年获批“重庆市普通本科高校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

学校全面深化“产教城”融合发展,与地区相关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与华为共建工业软件产业学院和工业软件产业研究院;与腾讯云(北京)有限公司共建西南地区高校首家腾讯云实验室,并打造腾讯云数字经济产业园;与北京星宏传媒共建星宏影视融媒体产业学院;与北京中科文峰、保利(文旅)、爱奇艺(重庆)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京东等150余家企业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并签订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协议。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于报考我校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翻译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无口试要求。其它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不安排其它语种的教学。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考生除外)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中艺术、体育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市、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市、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具体分省招生专业、计划数、专业代码、专业学费等以生源地省(市、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30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符合教育部和生源省(市、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校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对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 以内,对实行“顺序志愿”的录取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市、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八条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批次,普通类(非艺体)考生的专业录取根据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照生源省(市、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没有明确规定排序规则的省份,则依次比较文化综合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对实行“顺序志愿”的录取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九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统考)专业成绩为依据,若生源省(市、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建议高校录取原则与投档原则保持一致的,我校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若相同再按生源省(市、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若省(市、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要求,我校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

第二十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 如遇录取时计划未满额,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由所在省(市、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面向该省(市、区)未被录取考生进行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上海市、浙江省、天津市、海南省、山东省、重庆市、河北省、福建省、江苏省、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甘肃省、安徽省、江西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新高考省份考生,按公布的选考科目(含首选科目、再选科目等)要求录取。

 

第六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颁发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奖助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5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500元/年),以及学校设立的综合奖学金和单项类奖学金(包括突出贡献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劳动实践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等)。除上述奖助外,为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学业支持,符合国家规定的贫困生贷款条件者,还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费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具体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本科四年制,普通类本科专业学费15000-18000元/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18000元/年、体育类本科专业学费15000元/年。具体本科分专业学费标准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专业收费标准为准,并在我校《新生入学指南》、学校财务处《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收费标准公示牌》等渠道公示和查询,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1200-3000元/年,具体标准在《新生入学指南》中公布。

 

第八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2024级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文学与创意传播学院、数学与计算机学院、大数据与智能工程学院、影视融媒体学院、学前教育学院各专业新生在合川A校区报到;跨境商务学院、管理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外语外贸学院、音乐舞蹈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各专业新生在合川B校区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重要声明: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委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实施,校党委纪检负责全程监督。我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开展招生工作,有关招生相关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工作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1.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23-42881909

2.招生服务:

招生部门: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招生工作处

招生热线:023-42888768、42897897、42888798(兼传真)

15723231118(夜间值班)、15723238118(短信平台)

电子信箱:ccibezs@sohu.com

学校网址:http://www.ccibe.edu.cn

招生网址:http://zs.ccibe.edu.cn

学校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学府路88号(合川A校区)

重庆市合川区濮湖大道368号(合川B校区)

       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304号(铜梁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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