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2024-10-25 1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全日制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3759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职教园区文林路
第五条 学校介绍: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高等专科学历资格证书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纳入全国统一计划招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全国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学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考试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省(区、市)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条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学校依据各省(区、市)确定的专科批次录取分数线,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总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分数相同时,按各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中投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严格按国家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高考招生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时,录取原则及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认可省级统(联)考艺术类专业成绩,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专业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的艺术类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2.具体录取办法以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体育统考(联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考生。
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因体检情况可不予录取的考生。
4.报考广告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有色盲、色弱的考生。
5.在各省份投档录取过程中,与学校取得联系,自愿放弃就读的考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发送退档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学校将予以退档。
6.各省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具体录取办法以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校后,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校统一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工作,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退回原高考报名学校和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经省招生考试院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校依规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以便完成总招生计划。
第五章 学制、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制:三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收费严格按备案审批标准执行,如有变动按最新标准执行。
学费:12800元/生·年。
住宿费:六人间2000元/生·年,四人间3000元/生·年。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2023年入学须知。
第二十四条 资助政策
1.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云南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年);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生·年);国家一等助学金(3800元/生·年);国家二等助学金(28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六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学籍管理规定和《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生手册》《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不合格者作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71-67985521 67985749
传 真:0871-67986125
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职教园区文林路
学校网址:www.yncjxy.com
邮政编码:6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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