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22-08-18 116
一、院校全称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二、院校国标码
13025
三、校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495号
四、层次
□ 本科 ☑专科
五、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 中外合作办学
□ 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
学校培养的专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一)学校面向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二)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根据生源和计划执行情况,经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计划。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中外合作专业使用的外语语种为专业所需的语种。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十二、录取规则
(一)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二)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三)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四)在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执行相关省份规定,接受投档并录取。浙江省须在满足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的前提下,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根据考生总分(含政策性加分)择优录取,若专业平行志愿投档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及降分征求志愿录取。
(五)在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执行相关省份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先后按考生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由学校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再考虑征求志愿及降分征求志愿录取。
(六)对浙江省普通艺术类考生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省统一划定的合格线及以上。省外考生专业考试成绩须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按各招生省份有关普通高等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文件规定执行,择优录取。
(七)对高职提前招生、免试升学、艺术类(时装表演专业)和高职扩招招生等形式的招生录取,按照学校公布的相关公告、简章、章程的规定执行。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商学院各专业学费6000元/年;机电与轨道交通学院各专业学费7500元/年;环境艺术设计(软装设计)、服装陈列与展示设计、书画艺术、时尚表演与传播、建筑室内设计、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动漫制作技术、包装艺术设计专业学费9000元/年;服装与服饰设计、人物形象设计、音乐表演、表演艺术专业学费9800元/年;中日、中韩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8000元/年;中英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9000元/年;其余专业学费6600元/年。具体以浙江教育考试院计划书学费参考或学校对外公布的学费标准为准。
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按浙江省物价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执行,四人间1600元/学年、五人间1200元/学年,具体以录取通知书标准为准。
十四、资助政策
学校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勤工俭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和“绿色通道”入学等一系列资助政策。学生另外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对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励志奖助金等。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4-86329372。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网址:http://www.zjff.edu.cn/
招生网址:http://zs.zjff.edu.cn/
联系电话:0574-86328888/86328004
邮编:315211
十七、其他须知
(一)招生专业涉及委培订单班、联合培养、合作定向班有特定条件要求的,考生填报志愿前须关注学校招生相关对外公告要求且需符合条件,方可报考。不符合特定条件要求的考生,入学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各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三)本章程自2022年实施,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章程颁布后,如有新的规定或者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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