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发布202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中考新闻 2022-10-12 308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盐城实际,现就2022年盐城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全市统筹,保持普职招生比例大体相当。结合全市初中毕业生数变化、教育资源布局调整等因素,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关于下达2022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盐教发〔2022〕5号)指令性分配到各地各学校。各地各学校一律不得超计划或无计划招生。今年继续安排初中起点“七年一贯制定向师范生”培养项目,招生计划由各县(市、区)申报、市教育局汇总后按程序报批公布。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普高体艺专项计划、热点高中指标分配等要求详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说明(附件1)。

二、认真开展报名审核

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由盐城市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按照市招生考试中心《关于做好盐城市2022年中考报名工作的通知》(盐招考〔2022〕5号)要求,认真做好初中毕业生报名组织工作。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须将中考报名信息与学籍管理系统信息、往年中考信息等进行比对审核,尤其要准确掌握具有定向指标生资格的考生和往届生等信息,确认各类考生报名资质。

三、继续实行手机客户端填报志愿

2022年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继续依托“我的盐城”APP,采用“手机端”方式,在市招生平台统一填报志愿,考生或家长通过手机端登录中考志愿填报系统,具体填报办法由盐城市招生考试中心根据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填报说明(附件2)另行制订,各地按规定组织实施。

考生可填报各类普通高中志愿和职教类志愿,总体批次安排如下,招生学校具体批次、分段和招录办法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在各地志愿填报表和填报说明中予以明确。

第一批次:(1)“七年一贯制定向师范生”培养班;(2)公办热点高中;(3)民办合作办学学校;(4)国际课程班。招录按(1)-(4)阶段依次进行,被前一阶段学校投档录取的,其他志愿学校不再进行投档。

第二批次:(1)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部分三星级普通高中实验班等;(2)中职与本科“3+4”分段培养班、五年制高职与本科“5+2”分段培养班。招录按(1)(2)阶段依次进行,被前一阶段学校投档录取的,其他志愿学校不再进行投档。

第三批次: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师范专业。

第四批次:(1)三星级及其他普通高中;(2)普职综合高中、职业学校职教高考班;(3)五年制高职(含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非师范专业);(4)中职与高职“3+3”分段培养班;(5)技师班。招录按(1)-(5)阶段依次进行,被前一阶段学校投档录取的,其他志愿学校不再进行投档。

第五批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

四、合理安排学业考试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毕业、升学“二合一”考试,模式为“学业水平考试+实验实践技能考查+综合素质评价”,具体按照《盐城市2022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方案》要求执行,由盐城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生物、地理、体育,总分为800分,其中生物、地理考试已于2021年初二年级课程结束后完成。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等科目考试安排在6月16日-18日进行,由盐城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命题制卷;体育考试按《2022年盐城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执行。考生各学科成绩由盐城市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合成后发布。

五、有序组织招生录取

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盐城市招生考试中心统一扎口管理,实行网上集中录取,按志愿填报批次依次进行,录取名册统一审批。普通高中按照招生计划、录取批次、控制线、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录取,全市和各地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总招生计划1:1.1左右比例划定,且各地最低录取控制线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录取控制线。各类职业学校招生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批次、考生志愿和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学校在统一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入库手续。未经批准的招生行为一律无效,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其他要求详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说明(附件3)。

六、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一)规范招生宣传活动。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向考生宣传招生政策、发布招生信息,各类学校招生信息发布须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凡需面向全市发布招生信息(宣传广告、招生简章等),须经盐城市教育局审批。凡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学校,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招生资格。未列入我市《中考指南》的学校一律不得在我市招生。

(二)规范指导志愿填报。各地各学校对盐城市教育局发布的各类招生信息要准确宣传解读,及时发放《中考指南》,不得误读相关政策规定、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限制、强迫考生填报某一学校志愿,不得违背学生及家长意愿由学校教师代学生填报志愿,不得以经济手段强拉生源、有偿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初三学生参加复习和学业考试。学校及教师不得擅自向招生学校提供毕业生相关信息,严禁干扰招生工作或牟取非法利益。

(三)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要求,不得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提前招生和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招收借读生、旁听生、代培生、扩招生、自费生等,不得为不在本校就读学生空挂学籍、“人籍分离”,不得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公办高中与民办高中不得相互代招、混合招生。

(四)规范职业学校招生行为。落实招生资质公布制度,未进行招生资质核查和核查确定不具备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招生,也不得以与其他学校联合培养的形式变相招生。对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未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中职异地分校、办学点,要坚决取缔招生资格。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规范招生宣传费、奖励费等各类费用的使用,不得将相关经费与招生人数挂钩,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等行为。对查实的有偿招生行为,将按照《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苏教规〔2018〕5号)严肃处理。

七、切实强化制度约束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由市相应领导机构及市教育局全面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各项工作,各地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意见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实施。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坚持担当作为,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平稳有序。

(二)强化监督检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人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不具备招生条件、办学资质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依法取消其招生、办学资格。

(三)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违规招生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办学、违规招生学校,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不力的,要责令其停止招生并严肃处理。对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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