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传媒学院 2024-07-31 1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四川传媒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四川传媒学院
2.办学类型及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办学)
3.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学院街67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录取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处,负责实施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综合条件以及政策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的制定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预留计划为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解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学校可依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校招生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十一条 我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降分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英汉双语播音)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须达到100分(满分150分)及以上。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电影学、艺术管理、影视技术等艺术类专业不再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体检要求。
第十五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须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我校在录取时,艺体类和普通类专业均根据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同分考生按照考生的位次分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航空类专科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考生,因专业特点和行业要求,建议考生志愿填报时参照以下条件:
1.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身材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
2.身高要求:女生身高要求163cm-175cm;男生身高要求173cm-185cm;
3.体重要求:体重(kg)=「身高(CM)-110」&plu